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西安市莲湖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乙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家、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一、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关手续,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3、提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落实一项计划生育节育措施;4、要求乙方按时(每季度一次)寄回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5、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6、对违法怀孕、生育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生育一胎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进行生育登记;3、有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权利;4、外出前、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
f明;5、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6、外出期间应将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定期寄回(每季度一次);7、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或村(社区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二、违约责任(一)甲方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处理。(二)乙方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违法生育的,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理。出现下列情形、者,根据村(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按照违约责任予以处理。1、乙方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2、乙方不按时回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3、出现不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意外妊娠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