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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赵昆社会保障200510050一、历史追溯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矿工自发互助组织。直到19世纪80年代,建立在自发基础上的个人积蓄及行业互助仍是人们分担风险的主要途径。现代意义上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由于工业活动的大规模扩大,导致了劳动人口的激增。同时,劳动条件急遽恶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猛增,工人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证。劳资矛盾也不断激化,迫使俾斯麦政府不得不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怀柔政策以维护政局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1881年11月17日,作为帝国首相俾斯麦签署了皇帝召书,为创立一套全面的社会保险体系制定了准则,包括其后相继颁行的“工人医疗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开创了具有普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了由国家大规模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阶段。由此,在19世纪末期经济技术水平一般发达的德国成为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此后.德同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国家立法,逐渐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法制轨道。这些立法包括1911年的“帝国保险法”、1912年的”职员保险法”、1927年的“失业保险法”等。直至1938年,德国的社会保障基本方法才大致完成。在此期间,虽然经历了“一战”中的血与火、1927-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和希持勒的专制统治,但德国社会保障事业并没有被伤及元气而有所中断,而是在渐进的发展中发挥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二战”的溃败使德国的经济遭受了难以想伤的重创,社会保障事业亦成为无源之水,深受影响。在经济重建中,德国采用了改良性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即在尊重个人经济自由、经济权利的基础上,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并发挥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来保证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安全网”,正是这一制度中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随着1949年新的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和德国经济的复苏与大发展,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战后不断充实、扩展而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二、制度安排及特征(一)制度安排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可大体分为两大部分:社会保险体系和关照体系。前者强调个人能力,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实行自治管理;后者以扶贫济弱为主旨,由国家以非对等关系对陷入困境的公民予以援助。1.社会保险体系作为保险型的典型国家,社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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