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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分别规定在社会法典第3卷、第5卷、第6卷、第7卷和第11卷中。其中,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作为重中之重,其费用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险金总支出的90%。第一,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始于1889年立法,现行立法颁行于1973年。养老保险的任务在于使所有的工人和职员及其家庭、自由职业者和自愿保险者,都能在收入减少、年老、死亡等重大风险出现时获得有效的保护。养老保险是一项全民性的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由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为义务保险人。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保险人是所有雇员,在残疾人工厂工作的残疾人,一定的独立经营者(教师、艺术家、护士等),病假工资、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的领取者,养育子女者,服兵役者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对其员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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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额外老年补贴,是对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个人养老保险主要针对收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倍以上的独立劳动者、非工作的家庭妇女、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及长期侨居德园的外侨等,按自愿原则由其自主决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参保,退休时由国家发给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的巨额资金有80%来自受保人缴纳的保险费,20%来自国家提供的津贴。德国最初采用资金积累模式筹资,后为防止巨额资金移动威胁经济秩序,于1957年开始采取被称为“代际合同”的现收现付制。其费率根据情况一年一定,1994-1997年费率分别为192%、186%、192%、202%。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自愿保险者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凡男性公民年满65岁、投保期满15年,女性年满60岁、在最近20年内投保期满10年者均可领取养老金。按弹性退休制度,投保满35年者可以从63岁起领取养老金;交足养老保险费35年并丧失劳动能力或最近18个月失业1年以上并年满60岁者,可提前退休。养老金的数额视参保时间的长短和劳动报酬的多少而定,并随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1996年养老全支出约4000亿马克,约占国民生产总值12%。第二,医疗保险。创立于1854年的医疗保险,是德国最古老的社会保险分支。其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可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预防和治疗疾病以康复,保持自身健康的生活状况。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极为广泛,大约有90%的居民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大约9%的居民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人口总数的03%左右。医疗保险中的义务保险成员包括:所有年工作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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