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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f(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八条业委会委员条件业委会委员由70周岁以下、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一)违反《物业使用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四)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五)拒交维修资金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七)因疾病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八)不在本小区居住生活的业主。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四)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f(六)因疾病或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七)严重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第(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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