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f属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根据得票顺序和候选人意愿,选出补选委员,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表决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10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选票(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五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其他业主、同住人或者承租人参加。(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1)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同住人参加;(2)每位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一份。第十六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