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项情形的,委员资格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将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属于第(五)、(六)、(七)项情形的,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第(四)项情形,非全体委员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属于第(八)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告下列事项应当在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一)业主委员会决定;(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发生在小区内,业主关心的重大事件进展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资料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一种筹集方式: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经费收支帐目
第二十八条改选原则各业主同意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二十九条起动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