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按单元产生。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f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表决票的送达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第(二)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三)通过业主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结果。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为五月至9月之间。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三)业主反映强烈的相关问题,经业主委员会讨论,认为确实必要召开的;(四)根据规定的其他情形。属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