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1月7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标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那么,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分、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效劳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泸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建立、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视,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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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受社会公众的监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执法职责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经国务院或者省人
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分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
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收辖,也可以组织所属城管执法分局、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