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当责任。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以下执法职责:〔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规划部门撤除违法建筑;〔三〕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四〕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效劳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
28
f〔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七〕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分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分权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分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视职责。第十二条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展。
第三章执法标准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立和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上岗。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分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标准、程序合法。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38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