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后判决:一、解除张志超与方子彤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方子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诉争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张志超;方子彤于实际腾退上述房屋当日向张志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3年5月11日至实际腾退上述房屋之日,按照每月一万九千元计算);三、方子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志超支付违约金190万元;四、张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子彤返还购房款项330万元;五、驳回张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方子彤的其他反诉请求。
f一审判决后,方子彤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维持原判决的第一、二、四项;二、撤销原判决第三、五、六项;三、驳回张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方子彤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张志超与方子彤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方子彤未取得本市的购房资格,故上述合同在事实上存在履行不能,现双方在法院庭审中均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对于方子彤在买卖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法院在本案查明的事实,方子彤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张志超及居间人房产公司表明其当时不具备本市的购房资格,但可以自行寻找途径获得购房资格。上述事实从房产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其员工的证言中得到证实。对此,法院确信张志超对方子彤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情况是明知的。而对于方子彤所称自行寻找途径获得购房资格,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其只能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即要么通过合法途径;要么通过非法途径。第二,根据北京市的购房政策规定,方子彤不具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法定条件,故其必然会通过“非法途径”取得。而张志超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完全可以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为避免交易风险而拒绝与方子彤签订合同,但其却仍与方子彤签订购房合同。故对于因方子彤不能取得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交易风险,理应由张志超自行承担。而方子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履行了付款、贷款等其他合同义务,故在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因其先行告知义务而不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在考虑到了双方的过错程度之后,根据实施和相关法律做出纠正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