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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靳双权对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的点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介绍陈凝与卢喜发原系夫妻,二人于2006年离婚。卢喜发与牛芳惠系表姐妹关系。牛芳惠因房屋拆迁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当时卢喜发与陈凝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凝当时有意愿购买该经适房,遂找到牛芳惠,希望由自己出资购买牛芳惠的经适房。双方协商一致后,口头约定由陈凝出资借牛芳惠名义购买北京市昌平区15号楼901号房屋,房屋面积1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牛芳惠,双方约定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资格后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11月4日,出卖人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牛芳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昌平区15号楼901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价款为29万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于2005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款19万元,余款10万元作10年银行按揭还款。后陈凝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并以牛芳惠的名义按月偿还银行贷款。2006年2月1日,诉争房屋交付后,陈凝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实际入住、占有该房屋。2007年3月11日,诉争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牛芳惠,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直到2011年4月9日,该房屋的贷款全部还清。2012年4月5日,陈凝找到牛芳惠要求过户,牛芳惠拒绝了其过户请求。2012年10月19日陈凝将牛芳惠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牛芳惠协助办理北京市昌平区15号楼90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权属变更至陈凝名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经行了审理。审判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牛芳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陈凝将昌平区15号楼901号房屋过户登记至陈凝名下。一审判决后,牛芳惠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凝、牛芳惠是否就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案中,陈凝主陈凝双方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并向法院递交了购房合同、票据等相关原始资料,且该房屋自交付之后便一直由陈凝居住使用,再加上陈凝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上证据已经完整、明确的还原了事实,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靳双权律师还说,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口头协议的效力问题。诉争房屋的取得并非是国家统一申请及进行资格申请的传统意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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