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第十五条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
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8360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关公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17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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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2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
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及省授予
律师服务收费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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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门制定。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
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律师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项;(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