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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费用;(四)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五)办理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六)依当事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费用。第八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
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
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第十条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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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事先约定收取手续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
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一)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三)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证明;(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第十二条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
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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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
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的监
管。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公证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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