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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f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
f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f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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