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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据以判断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标准和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及其巨大的风险性,要求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是相违背的,由此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实行过错责任则或者是过错推定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公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果实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规定可以看出,过失是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由于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无需对此负举证责任,但仍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获得免责。同时在《医疗事故是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f属于医疗事故,可以免责: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免责条款的问题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困扰患者的一个问题就是医疗知情同意书。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医疗机构在施行医疗行为之前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相关医疗信息,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与其签订的医疗书。那是不是说明只要患者家属签署了医疗知情同意书,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就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呢?其实不是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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