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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相互统一,是医疗纠纷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由于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危险性及巨大的风险性,医疗机构不可能确保医疗行为的绝对安全,这也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同法官对同一情形下法律的适用及理解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相似案件的不同审判结果。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f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纠纷,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在产生医疗事故损害的情况下,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因此,患者或者是其家属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产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或者其家属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虽然违约责任比较容易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却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处理原则。但在我国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侵权责任来处理。而在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一百零六条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也产生了上位法以及下位法的冲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既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宪法所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缓解医患关系,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侵权责任的归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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