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1人,由乙方推荐。董事若干名。第四十九条乙方为项目发起人和策划人,双方一致同意确定为公司终身董事。
第五十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第五十一条董事长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章程条款的修订;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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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4、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5、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6、利润分配方案;7、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经理的聘请或解聘;8、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9、超过一百万元标的的协议的签订;10、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11、对外借款。第五十三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甲乙双方推荐;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六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财务经理由甲方推荐;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第五十七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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