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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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2、本案存在众多疑点,不能证实林某某已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更不能说明控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一)抛尸用的箱子。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曾用旅行箱作为抛弃被害人头颅的包装物。该旅行箱上应当留有被害人血痕,案发后该旅行箱被警方收缴。今天控方出示的证据表明,该旅行箱未能检出血痕。旅行箱作为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是连接杀人、分尸和抛尸这三个作案环节的关键证据,现在该箱未能检出血痕,说明杀人分尸和抛尸之间的证据链已经断裂。在没有被害人尸体、尸块,没有作案工具、没有抛尸现场的情况下,现在又失去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更充分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林家的拖把。按照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曾用该拖把拖过厕所,拖过血迹。案发后将它带到自己家中,后被警方收缴。今天控方出示的证据表明,该拖把未能检出血痕。拖把是认定被害人血迹、组织碎屑数量多少的重要证据,如果拖把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可以考虑现场不仅仅只有少量血迹和组织碎屑,可以考虑林某某已经死亡。所以拖把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证据。但现在拖把没有检出血痕或组织碎屑,那只能说,认定林某某已经死亡的证据不足。三)陈某的裤子应当作为重要证据加以收集。被告人在2006年11月18日第三次供述中说:“她(林某某)当时是蹲在厕所里洗裤子”,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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