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小型微型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1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7.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业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18.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19.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小型微型企业将土地直接用作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1.对小型微型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
f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2.对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23.对小型微型企业和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原专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时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或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24.小型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25.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内,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税收优惠政策26.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7.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养)、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
f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8.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29.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