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函〔穗地税函〔2012〕24号〕
局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的规定,市局对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法规中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汇编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并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一、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