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资料要求(20170623版)
【设定依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
年第8号)3《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
年第25号)4《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苏
食药监械管〔2014〕143号)注: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只受理工业园区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的生产企业请到当地县(区)局办理。
【所需材料】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2.所生产产品的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产品仅供出口的,提供拟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清单);3.经核准的注册产品标准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产品仅供出口的,提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或详细技术合同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经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企业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时应递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7.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8.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9.其他证明材料(如境内企业之间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仅供出口合同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承诺书、门牌号码文字性改变证明等);10.经办人授权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1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13选择办理方式1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信息表15.变更备案说明及其证明材料16.备案凭证原件17.补发备案凭证情况说明;18.备案凭证遗失后备案人向原备案部门的报告19.备案人在原备案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件20.取消备案说明;
首次备案:114;变更备案:1、15、16、10、11、12、13、14;补发凭证:1、17、18、19、10、11、12、13、14;取消备案:20、16、10、11。
f【备注】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备案人方能通过网上申请平台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发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补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备案号与原凭证一致并注明“补发”字样,发放日期为补发当日。
【资料总要求】1、纸质备案材料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