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第三,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监督原则。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行政许可法根据上述原则,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两个环节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面规范。(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
f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行政许可法按照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