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条件。2、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或父母双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已同时探望父母亲,当年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条件。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结婚后只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之一。4、员工双方原来同居一地,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工作,并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离别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条件。5、公司派员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探亲的条件,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第二十四条婚假的管理:
(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员工,符合法定年龄(女子20周岁、男子22周岁以上者)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员工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子年满23周岁、男子年满25周岁及以上,不包括再婚者,再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如遇休息日,一并计入婚假假期。(二)自结婚登记之日超过12个月不申请享受婚假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五条丧假的管理:
(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员工,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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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假3天。如去外地奔丧另加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丧假假期。(二)员工本人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后,员工本人可凭死亡证明申请休丧假。第二十六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管理:
(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已婚女员工,在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假。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一并计入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二)产假假期按如下标准执行: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5、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6、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8、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另增加晚育产假45天。第二十七条工伤假的管理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工伤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