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原则上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休假,如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应经部、厂或公司领导批准。(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休假;未能休假的,按加班处理,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带薪年休假的管理
(一)曾经在本公司工作,中途离开后又再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以最后一次入职时间起计本公司连续工龄;粤海控股系统内工作调动到本企业的,其在粤海控股系统内工作的时间计为本公司连续工龄。(二)带薪年休假假期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如员工已享受了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在年内又发生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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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员工的病、事假可用带薪年休假进行冲抵。(六)带薪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两个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不得连续休假。(七)公司不实行以薪代假,强制以部、厂为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公司已安排员工休假的,如因员工本人原因未休,视为自动放弃休假权利。第二十三条探亲的管理: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已婚员工,与配偶不同在广州市的可以到异地探望配偶。(二)员工与父母亲(不含岳父母和公婆)不同住广州市,可以到异地探望父母。(三)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探亲路费按财务规定给予报销。(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每满一年可探亲一次,满一年后的一年内有效,过期不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其配偶可前来我司探亲。前来探亲的配偶可按公司财务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我司员工当年则不再报销探望配偶的路费。(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每满四年可探亲一次,满四年后的一年内有效,过期不补。(六)探亲须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七)探亲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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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