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劳部发1995126号规定,“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国办发199613号规定,“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
(25)国办、军委办发《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26)中发19987号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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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7)中办发199915号规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
层工作。”“各级组织、人事、军转部门要认真解决好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职务和待遇问题。”“对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28)国发200010号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四、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是企业军转干部晚年生活与生存质量的根本保证。在改革的名义下,企业军转干部被剥夺了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的权利,一律按工人退休,退休待遇畸低,这是企业军转干部被剥夺国家干部身份的直接恶果之一。同时,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还是“退休双轨制”的受害者。1、国家政策(1)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0政联字第6号、民发198033号、80公发(治)字91号、80财事字155号、80粮供联字19号、80劳总计字86号、80国转字1号)规定,“改办转业的干部需要退职、退休的,可在改办转业的同时,按地方干部退职、退休的有关规定办理;已按地方规定办理退职、退休的,从一九八0年四月起,按改办后的工资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