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计发退职、退休费。”(2)(中办、国办、军委办)厅发198326号规定,“……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194号)规定,“过去在部队被错误处理的人员……丧失工作能力,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原处理单位按照干部退休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管理。”(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94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145号)规定,“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由原处理单位以离队时的军队级别,按照地方干部离休、退休的现行规定,确定其工资、生活补贴和退休生活费,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发地方干部离休、退休证件)。”“予以平反纠正的人员,安排工作、离休、退休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但不补发工资。”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与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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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号)重申,“军队转为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干部离休、退休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离休、退休时限问题上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干部实行离休制度,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地方政策1998年4月18日,中央下发了中发19987号文件,对军转干部退休待遇问题再次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省市又相继出台了落实师、团职军转干部退休待遇的文件。主要内容是按国家干部落实退休待遇。但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