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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发1985135号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十元(并入基础工资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五元)的数额确定,不再参加这次企业的工资改革。”(14)国发198952号规定,“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应与地方调任下级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15)国务院、中央军委(1989)批转的《关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为了适应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保持部队的稳定……原则上仍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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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活待遇。”(16)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规定,“要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的重点,尽力安排
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
生活待遇。”(17)国转联字19903号,重申了“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意见。(18)国转联字19904号,重申了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文件有关职务安排和政治、生
活待遇的规定。(19)国发199234号规定,“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以本人1992年4月1
日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按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套改。”“转业到企业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暂时未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享受地市或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20)国发199336号规定,“继续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对符合现行职务安排条件的团职干部,要想方设法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可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21)国发199418号规定,“继续把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努力解决好他们的工作、职务和生活安排等问题。对任现领导职务满四年的团职转业干部,应仍按90国转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安排职务。对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可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22)国发199519号规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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