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国防法》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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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政策依据军转干部不管是否相应安排、降职安排或不安排任何职务,都应享受与地方同职级干部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这部分政策文件现掌握79件,仅列举其中28件。(1)1965国国字333号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2)1952年政务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3)国字1965333号)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4)国发197529号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5)同年129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6)国办发19813号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7)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4号规定,“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8)国转办字19832号文件规定,“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9)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73号规定,“团职转业干部因实际困难未分配担任县(团)级职务的,应享受县(团)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10)(中办、国办、军委办)厅发198326号规定,“……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11)国转字198520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和地方一视同仁。”(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8544号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