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5号)规定,“对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10)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干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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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12)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计
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国转办字199826号)答复,“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干部的来源之一。”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干部离休、退休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离休、退休时限问题上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99]15号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1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1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三、待遇法定1、法律法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1965国国字333号)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2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的通知》(国发(1978)16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