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政策依据关于军转干部身份有关的政策文件,仅列举以下16件。(1)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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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报告》(国发1975170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
(2)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报告》(国发197852号)规定,“地方干部和军队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八亿中国人民紧跟中央领导同志、党中央进行新长征队伍中的骨干。不论在部队服现役还是转业到地方的干部,都是这支骨干力量的部分。”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的通知》国发1978165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是指被任命为排长和相当排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石油部申请30名空军转业干部的复函》国转字198520号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6)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0年5月10日1980政联字第6号民发198033号80公发(治)字91号80财事字155号80粮供联字19号80劳总计字86号80国转字1号)联合行文规定,“改办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7)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8)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1969年至1975年期间复转干部集体进京上访的情况和处理问题》(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