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其含义应该是:批准军官退出现役,是国家行为,不能一退了之;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是政府行为,不能一分了之。所以,政府必须对军转干部切身利益负责,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所谓“妥善安置”,就是全面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达到胡总书记所讲的:“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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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社会生活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
(2)如何体现社会尊重?要想“受到社会的尊重”,首先要有尊严。受人尊重是有尊严的体现。一个人的尊严从哪里来?尊严来自社会地位、政治荣誉、人格尊严和体面生活。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庄严宣告:“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就是说,“更加幸福”是“更有尊严”的前提。想我企业军转干部被无端地剥夺“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靠解困救济讨生活,享受“两个平均数”,解困被封顶,何来尊严?早就尊严扫地的人,怎能“受到社会的尊重”?(3)什么叫优待?优待者就是待遇从优。什么叫从优?从优者就是待遇高于同等条件人员。可以肯定地说,把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降为“两个平均数”,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待遇采取封顶措施的做法,绝不是《兵役法》规定的“优待”。上述涉军“三法”告诉我们,(1)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是《军官法》授权的、制定退役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唯一法定主体,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或变更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或待遇规定,也无权解释军转政策。任何部门擅自越权出台的任何有关军转干部政策待遇的文件或其他什么东西,都是违法的、无效的。(2)上述涉军“三法”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退役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母法。(3)退役军官安置管理政策是“三法”的执行性文件。(4)依法对退役军官“妥善安置”、“尊重”、“优待”和“保障合法权益”,是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及义务。除上述涉军“三法”外,中央、国发和中央军委所制发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均属党内法规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二、身份法定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不因退役或退休而丧失。现役军官是国家干部,退役军官仍然是国家干部。1、法律依据《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2、法规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