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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人事部的不正当干预下,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的依法行政行为被歪曲成“开政策口子”,致使地方政府出台的落实国发199042号和中发19987号文件的政策未能真正贯彻执行。在没有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下,一级省委的文件,说停止执行就停止执行,说作废就作废,如同儿戏一般,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荡然无存,一级党委与政府的诚信亦丧失殆尽。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关于营职军转干部退休后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汕组发(2003)4号)规定,按照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对我市历年转业的现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原营职军转干部退休时,按其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即正营职按正科级、副营职按副科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这部分军转干部在退休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区县组织部、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在其退休证上分别给予明确“享受正、副科级政治、生活待遇”。己退休的原营职军转干部,未明确享受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等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应在其退休证上予以明确。”辽转联字19911号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地方工作离休、退休后,均按国家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享受地(市)、县(处)级离休、退休干部待遇。豫组通字〔1999〕57号: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闽军转字199113号:军队师、团转业干部在退(离)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离)休手续,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应待遇。对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应按此规定予以重新办理。冀转字19901号:师、团职转业干部离休、退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地(市)、县(处)级待遇。鄂军干字19901号:对1975年以来转业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离休、退休,均按地、县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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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离休、退休后享受的各项待遇同等对待。沪劳保养发〔1999〕16号:根据中发1998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
干部计发离退休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998年3月31日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中发19987号文的规定,参照在职军转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按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确定工资并按国家和本市历次工资调整政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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