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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必胜
企业单位军转干部护法维权的宗旨:维护党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军转干部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众所周知,党和国家的转业军官安置管理政策,在企业单位不落或没有完全落实,是不争的事实。所谓“企业单位军转干部问题”,其实质不是在改革中遇到了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更不是所谓“想与公务员攀比”,而是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对转业军官“妥善安置、尊重、优待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所谓改革中,没有依法按政策保障转业军官的合法权益,致使近百万转业军官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保护,被非法剥夺法定国家干部身份,丧失了享受与部队职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现“公务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被改革成靠解困救济的困难群体。
为维护党的威信,维护涉军法律的尊严,维护转业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定身份和待遇,企业单位转业军官己经上访诉求十数年而不得解决。
各级权力以企业改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借口逃避法定义务,剥夺在企业转业军官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了计划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军官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亵渎了国家涉军法律,挑战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转业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权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诚信,从源头上制造了不稳定因素。
我们相信,法大于天。法律是照妖镜、降妖杖,在法治的光天化日之下,一切违法滥权、剥夺企业单位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不法之徒,终将无所遁形。
一、涉军法律1、《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法条解读(1)《军官法》的法律地位建国后,国家和军队关于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有一系列法规。其中,《军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这在军官管理工作的所有法规中,是属于立法等级最高的,代表了国家在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上的意志。《军官法》是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方面最有权威性的基本法规,与其他军官管理法规相比,《军官法》属于上位法,是派生其他各项法规的母法,是制定其他各项法观的直接依据。军官管理其他各种法规都是为了实现《军官法》而制定的,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军官法》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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