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或位)盥洗台(水龙头,个)
1
6
4
6
4.3.12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原规范没有规定)
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原规范没有规定)
4.3.17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f4.4服务管理用房
4.4.1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晨检室(厅)报建观察室教师值班室
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
小型10121010151515182418
规模中型10121010181515182418
大型15151010241818243024
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f2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原规范没有规定)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原规范没有规定)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4.4.4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3宜设单独出入口;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5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4.4.5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供应用房
4.5.1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车库为新加内容)
f4.5.2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