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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f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
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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