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办字2000115号)
2000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共同做好经济自立灌排区(SIDD)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搞好试点区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加快试点区供水公司(WSC)以及农民用水者协会(WUA)的机构建设,明确法人地位,健全组织机构等。
9.《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
2003年10月29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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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1)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
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2)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3)登记条件: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意见》指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各级民政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工作。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要集中精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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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
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涉及到社会的许多方面,如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政府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以及保障运行的工程设施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等。协会组建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协会的运行和能否发挥预期作用,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协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