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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股份合作等界定为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形式。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7《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农2003603号)2003年12月9日,水利部颁发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这是水利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在总结吸收各地经验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指出,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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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对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在各级政府宣传、引导和扶持下,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对于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要统一认识,积极引导,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
8.《关于共同做好经济自立灌排区(SIDD)试点工作的通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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