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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胎儿性别
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止妊娠。
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
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
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
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种情形)
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四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种情形)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
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
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
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
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
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
第四十一条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
删除后增加:
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
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批制度。
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
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
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
办理生育登记。
第四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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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三条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
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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