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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种情形)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
主。
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
安全。
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安全。
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
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
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
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
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
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
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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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
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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