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2014年
2016年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
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属于超生。
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
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
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再生育一胎子女:
可再生育: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
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两个子女;
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
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再生育一胎子女;
的;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条件的情形。
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
生育过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
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的原则适用。
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
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
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
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
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
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
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
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
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
删除
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
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七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
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1
f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
已婚育龄妇女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
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
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