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十八条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及路面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在固定地点分类存放,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统一处理。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第十九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是经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影响原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除外)。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与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签订合同
f时,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作为监督方(丙方)一同签署。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第二十一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职业资格及职业要求
(一)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试验检测机构;2、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以上资质证书(含乙级)。有专项(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类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通过计量认证;4、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书;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鉴定或校准。(二)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尚需满足以下职业要求:1、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试验检测任务;2、试验人员、设备应满足合同规定,并能满足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3、不能与同一项目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存在关联,即:母子公司关系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等。第二十二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职责(一)服从省质监站和筹建处的共同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f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要做好相应工作,及时提供试验检测仪器,并接受其委托检测;
(二)要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各项试验检测任务。检测项目和频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特殊情况由省质监站或筹建处临时确定;
(三)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四)在材料取样、试验检测、报告整理、材料(数据)溯源等均应符合合同或有关规定;
(五)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检测管理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