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不低于3,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
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路面基层、面层、隧道的喷混凝土及其它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25。
2、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3、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1、桥涵、路面、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
f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第十四条取样见证制度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f(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十五条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十六条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