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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可采取明验、暗验、专检、抽检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特殊的、不可重复的、破坏性的试验检测时,筹建处、监理、施工单位应现场见证。
(四)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不允许承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
(五)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合同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特殊的试验项目,经省质监站和筹建处同意后可以在原单位试验室完成。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第二十四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省质监站批准的
f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筹建处备案。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在三家以上。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二十六条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外委试样必须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
第二十七条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二十八条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筹建处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第三十条异常数据处理制度(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所在试验室负责人报告。
f(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在证实试件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试验;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校正,并对之前试验数据做出处理;如仪器运作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它不可预测因素;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向专业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分析工程实体质量。
(三)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四)试验监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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