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除。也体现了这个理念。4、由于2008年以前,外资房地产企业属于项目汇算,而内资企业没有项目汇算,因此项目汇算与年度清算经常发生混淆,要对这个误区加以明确解释。苏州某地产企业以前误以为内资企业也是项目汇算,认为前期没有取得发票,后期形成的亏损可以退税。而税务局局长也给出了类似承诺,这属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最终法律风险很大。必须明确: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房地产的规定,坚持了按照年度作为纳税期间的理念,不允许项目清算退税。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则为整个项目的建设期。年度纳税同项目纳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绝对不会出现项目会算补税或者退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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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厦门海沧地税局李刚为电话:(0)139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发往往是代建业务,即:代政府做生地变熟地的行为,一般有8的利润。但是开发商做土地开发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下一步的招拍挂,这是业界公开的秘密。在做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中,地产企业必须注意发票不要开给自己,而是要开给政府,自己受到的利润做手续费处理,避免税收风险。由于土地的一级开发一般由政府来完成,因此开发商出现大量的拆迁补偿费,税务机关需要严格审查其真实性。拆迁补偿费造假是非常普遍的现象。2、关于完工标准,同原31号文件未发生变化。需要注意的是,三个完工标准是孰早的原则,即: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即判断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地9条的规定结转成本。3、在原31号文件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反映:以竣工证明(综合竣工备案表)作为主要标志的完工标准太早,开发企业由于未进行最后结算,有些建安发票尚未取得,会形成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由于在完工年度未取得发票,无法扣除的问题。共有四种情况会造成前期多缴税款,后期不能退税现象的发生。一是,实际毛利率小于预计计税毛利率。造成前期多缴税款,后期形成亏损。二是,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额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三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由于不允许预提配套设施成本,配套设施后建进行的两次分摊,由于房子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造成的问题。四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没有收入同其相配比造成的问题。4、本次文件,未修改完工标准。但是文件32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