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一章总则(共4条)
解读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解决的是地产企业所得税的两个根本问题,第一,究竟允许不允许对地产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管理;第二,完工标准究竟如何界定。由于对房开企业开发期长,预计计税毛利率普遍小于实际毛利率的特点,完工标准的确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关心的根本性问题,也是核心问题。
本条是31号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渊源。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要有其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上位法渊源。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依据的上位法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08定本办法。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需要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基础上制定新文件,本文件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不过还好季度预缴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因此该文件主要是针对汇算清缴税务事项。本文件是实体和程序的统一。既规定地产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规定程序性问题,例如:成本对象备案制度等。因此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
2
f厦门海沧地税局李刚为电话:(0)139
其条例,也依据《征管法》来制定。根据国税函【2009】55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实体性所得税政策一律失效,程序性文件依然有效。本文件是实体与程序法的统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税发1995153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规范性文件的第二条一般为原则或适用范围。总结:既用于内资企业,也用于外资企业;既用于开发土地的企业,也用于开发房产的企业;既用于有资质的企业,也用于无资质的企业。1、适用范围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既包括房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既包括对住宅的开发,也包括对商业地产的开发;既包括对土地的开发,也包括对房屋的开发。2、适用范围:2008年1月1日以后,无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均适用本文件。新所得税颁布后,一般来说,任何税收政策都不会再区分内资还是外资。房地产也不例外。2008年1月1日以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