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毛利率,也有部分省市,如青岛、大连这些一向税收征管比较左的区域,毛利率仍然选择高位运行。(2)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①预提建筑安装合同发票,②预提配套设施成本③物业完善费用和报批报建费用,允许预提合同额10的开发成本。注意:预提合同额,是指单个合同的10而不是所有合同的10。(3)取消了原31号文件强制要求企业完工年度成本结算必须有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要求,意味着差异调整情况报告,也可由企业自行完成。一些朋友认为要求提供差异调整报告,自然是由中介机构完成,实际上本文件的用意并不在此,因为讨论稿中明文规定需要中介机构的差异报告,而正式文件特地取消了该规定,总局不强制要求中介机构报告,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意图非常明显。(4)明确企业结转收入和成本在汇算清缴期前即可,有利于企业多取得一些成本、费用票据入账。实际上本来地产企业就是这样的政策,但是由于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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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厦门海沧地税局李刚为电话:(0)139
理解不一,甚至出现了青岛国税特地规定年中结转成本的扣除问题政策,此次明确,消弭了争议。5、一些敏感问题仍未明确解决途径,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缴纳的税款无销售收入配比的问题、外资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期间费用问题等。既然无明确的提法,在模糊政策方面,地产商应该想出自己的办法来。6、进一步明确地产企业不允许事前采取核定征收的征收办法,但在2009年税收任务空前紧张的前提下,核定征收作为暂时的增收良方,预计该规定仍将是一纸空文。很多省份,公然违背总局文件大面积对地产企业实施核定征收,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就看总局是否有决心捍卫自己所发文件的尊严,目前尚看不出这种决心。新《征管法》讨论意见稿表述“征收税款以查账征收为原则,核定征收为例外”。而且在征管法的层面上将查账征收分为事前核定和事后核定,事前核定适用于两种情况,第一,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第二,规模小的企业。显然房地产企业是不符合条件的,因此下一步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将有比较大的麻烦。2009年7月,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严令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六类企业不允许实行核定征收,一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二是汇总纳税企业;三是上市公司;四是金融机构;五是中介机构;六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房地产企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6、一些细微修订条款的具体含义,可能又要和专业人士“躲猫猫”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