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车位使用费。该收费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乙方向全体业主公
示。
2、车位属业主专有的(包括建设单位所有的及附赠和明示属于业主专属使用的露天车
位),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2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
3、非机动车:根据成价费〔2004〕255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费管理的通知》
服务项目
室外
收费标准
室内
9
f临时停车
包月停车
临时停车
包月停车
元/车次元/车次元/车次元/车次
自行车停放
02
4
03
5
三轮车含老年车停
03
6
04
7
放
电动自行车停放
04
7
05
9
电动三轮车停放
05
9
06
11
注:(1)自行车不分平车、赛车,统一执行一个收费标准。
(2)使用立体存放装置的停车场点,在上述对应收费标准上,临时停放加收100,
包月停放加收50。
(3)临时停车若连续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
(4)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的两轮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临时停车08元/4小
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5)包月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代为充电的,充电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
商收取。
(6)公告了收车时间的停放场点,超过收车时间车主未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停
放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商收取。
(7)如政府出台新的相关标准时,收费标准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的,应签订装修服务管理协议及办理其它手续,并按物业
建筑面积交纳下列相关费用:
1、装修管理服务费:003元每天每平方米(配备电梯);
2、建筑垃圾清运费:20元每平方米;
上述仅为一般装修收费项目,根据业主装修需要和实际情况而产生的其它费用,按照乙
方制定的相关有偿服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类停车费交纳时间:
1、车位租用费交纳时间:
A、月租车位自车位租用人租用车位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租用起始日开始交纳;
10
fB、临时停车的,在每次结束停放时交纳。
2、车位服务费的交纳时间:
A、由业主购置或甲方附赠的车位,自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交纳;
B、属于甲方所有的车位,自乙方接管之日起交纳;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及政府停车场收费政策、
指导标准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车位租用人、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
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车位租用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临时停车除外),车位所有权或
使用权人应当与乙方签订车位服务协议,明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