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中“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房产证的,按以下文件及先后顺序确定:
1、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2、房屋买卖合同3、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标准等)均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联络方式以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提供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业主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联络方式如有变更,业主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中任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通信地址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房屋为收件地址;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则以买卖合同上载明的通信地址为收件地址;如果业主与乙方另有约定通信地址的,则以业主发出的最后一份书面通知约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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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门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本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条款、可能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权利的条款,采用黑色、加粗、加大号字体、加下划线的方式特别提醒买受人(业主)注意,且提供合同的一方已向买受人(业主)作过特别沟通、说明及解释,买受人(业主)表示理解和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年月日
代表人年月日
附件:附件:规划平面图
注:规划如有变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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