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除前两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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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给甲方或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或按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乙方未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提高部分;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三十五条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批准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3、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乙方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则以乙方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九章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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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