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六)截止到上年末债务余额、当年到期债务本息及当年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明细表及说明;(七)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九条经批准的预算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执行。第十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开发区预算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前,可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的本年度基本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支付业务、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采取的措施及有关说明,于当年十月底之前报送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征求意见并备案。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季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报送预2
f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开发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常委会报告审计情况。开发区管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应进行认真整改。市审计部门监督整改落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经委根据实际需要可对预算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开发区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进行日常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
第四章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的六到八月间,将本开发区上一开发区管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三十日前,
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将开发区决算草案(含部门决算草案)报表和说明等有关资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上年决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属代管开发区以及县区属开发区的预算监督工作由代管
或所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可参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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